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時間:2024-12-24 10:51:10 作者:zz 來源:互聯網
近日,福建省三明市永安市人民法院依法審結一起生產假冒“上海”硫磺皂并進行售賣的案件,被告人羅某、劉某被依法判處刑罰。
據了解,2022年3月以來,羅某、劉某在未獲得授權的情況下,定制印有“上海硫磺皂”的包裝袋,并在永安市曹遠鎮生產假冒的“上海”硫磺皂,羅某負責出資及整體的運營。劉某受雇于羅某,參與定制包裝袋并負責產品的日常生產管理及運輸。
2022年3月至2023年7月期間,二被告人先后定制印有“上海硫磺皂”的包裝袋共計3253.4千克。永安市市場監督管理局執法人員接到舉報線索后前往曹遠鎮檢查,當場查獲尚未銷售的假冒“上海”硫磺皂28900個,尚未使用的印有“上海硫磺皂”外包裝的連卷袋500千克。
經查,2022年4月至2023年11月期間,二被告人通過電商平臺銷售假冒“上海”硫磺皂共計125.19萬個,銷售金額達73.56萬元。經福建省產品質量檢驗研究院鑒定,被扣押的硫磺皂質量不符合QB/T2485-2008標準要求。
在案件審理過程中,羅某、劉某主動與注冊商標權利人上海制皂廠有限公司達成和解,賠償該公司經濟損失12萬元,后該公司出具諒解書,對羅某、劉某的行為表示諒解,羅某、劉某分別在報紙上就其侵權行為向注冊商標權利人及社會公眾道歉,并將查扣的假冒“上海”硫磺皂及外包裝無害化處置所需的費用1.13萬元提存于永安市公證處。
永安法院經審理認為,羅某、劉某未經注冊商標所有人許可,在同一種商品上使用與其注冊商標相同的商標進行銷售,情節特別嚴重,其行為已構成假冒注冊商標罪。綜合考慮羅某、劉某的犯罪情節、社會危害程度、共同犯罪參與程度及歸案后的認罪、悔罪表現,永安法院依法判處羅某有期徒刑三年,緩刑四年,并處罰金人民幣30萬元;判處劉某有期徒刑一年六個月,緩刑二年,并處罰金人民幣7萬元,現該案已一審結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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