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時間:2022-10-18 09:39:37 作者:zz 來源:互聯網
2018年以來,百度發起商標侵權起訴數十起。截至目前,深圳、北京百度烤肉案,福建百度汽車案,長沙百度租車案,南京、南通、蘇州激情百度酒吧案,天津百度區塊鏈案,天津百度商務酒店案、鄭州百度飲品案、山西百度融資擔保案等共13起案件均獲得勝訴,獲賠金額超過1220萬元。
近日,百度訴原瑞安市百度商標代理有限公司案宣判,該商標代理公司在推廣渠道中大量使用“百度商標”、“商標注冊就找百度”等名稱和語句,被認定攀附百度企業聲譽和服務信譽,構成故意侵權,并被判賠百度60萬元。
判決書顯示,百度稱,作為商標代理機構的被告侵權時間長達14年。被告辯稱,該公司注冊規模較小,業務規模有限,至今徘徊在倒閉邊緣,且正打算關門歇業,說明“百度”商標的宣傳效應并未彰顯。
百度法務部門介紹,目前瑞安百度的賠款尚未履行。近年來,在13起商標侵權案件中,百度通過判決獲賠金額超過1200萬元。
商標代理公司假冒“百度”商標
被告富和公司原名瑞安市百度商標代理有限公司(以下簡稱瑞安百度),成立于2007年8月,經營范圍為商標代理等業務。
該公司成立不久,還曾在百度上付費進行網絡搜索關鍵詞推廣。不過當時與百度簽訂合同的是案外人溫州國技科技有限公司,搜索關鍵詞是“瑞安商標注冊”“溫州公司代理”。
2020年,百度公司發現瑞安百度在公司門面、微信公眾號、第三方網站、工作人員微信等多處、多次、大量使用“百度商標”、“瑞安百度”及“百度商標代理有限公司”、“商標注冊 就找百度”等名稱和語句,公司日常工作中對客戶等社會公眾也以“百度商標”為自稱。
在百度在線公司相關人員的投訴舉報下,瑞安市市場監督管理局2020年10月21日實施了上門檢查。
執法人員發現,該公司大門入口處標有“百度商標”字樣,該公司的微信公眾號頁面標有“商標注冊。就找百度”字樣。隨后,瑞安百度將公司門口原來標有“百度商標”字樣撤下,換成該公司企業名稱“瑞安市百度商標代理有限公司”字樣,同時全部刪除公眾號內容及鏈接。
2021年5月28日,瑞安市市場監督管理局下達行政處罰書,責令瑞安百度自收到該處罰決定書之后及時辦理名稱變更登記,名稱變更前,由該局以統一社會信用代碼代替其名稱,并決定對其從輕處罰1萬元。
2021年10月11日,瑞安百度更名為溫州富和知識產權代理有限公司。
百度認為,瑞安百度從2007年成立至2021年變更企業名稱,在長達14年的時間里侵權其第1579950號“百度”商標,攀附百度聲譽,利用涉案商標的知名度吸引相關公眾注意從而獲取不正當利益,削弱了涉案商標的顯著性,給百度利益帶來損害,造成市場混淆和公眾誤認,構成不正當競爭。
判決書中,作為被告方瑞安百度的辯解是,其業務較為單一,僅涉及商標代理及注冊,與原告的業務范圍并不重合,不會引發消費者的混淆誤認;其注冊規模較小,業務規模有限,至今徘徊在倒閉邊緣,且正打算關門歇業,說明“百度”商標的宣傳效應并未彰顯,且作為獨立公司,被告與原告并無關聯關系,亦不會引發混淆誤認。
一審:“搭便車”意圖明顯,是故意侵權
寧波中院一審認為,雖然被告提供的知識產權服務與涉案第1579950號“百度”商標核定服務類別既不相同也不相類似,但涉案注冊商標已構成馳名商標,具有極高的知名度和市場聲譽,相關公眾廣為知曉。被告在開展經營時以“百度商標”“商標注冊 就找百度”“要商標 找百度”等方式突出使用涉案商標并對外宣傳,主動將自身提供的服務與涉案商標關聯,且被告公司及其股東均注冊有大量商標予以出售,故其使用“百度”字樣極易導致相關公眾對服務來源產生混淆,誤認為其使用被侵權標識所提供的服務來源于原告百度公司,或與原告存在某種特定的關聯關系,構成了對相關公眾的誤導。
規定:“將他人注冊商標、未注冊的馳名商標作為企業名稱中的字號使用,誤導公眾,構成不正當競爭行為的,依照反不正當競爭法處理。”
《反不正當競爭法》第六條第四項之規定:“經營者不得實施其他足以引人誤認為是他人商品或者與他人存在特定聯系的混淆行為,引人誤認為是他人商品或者與他人存在特定聯系。”
法院認為,本案中,原告的涉案馳名商標注冊在先,經過多年持續宣傳使用,到被告公司成立時已具有較高知名度和影響力。被告明知涉案馳名商標在先享有的知名度和良好聲譽,卻仍將其作為原企業名稱中的字號進行登記使用,并將其作為微信公眾號賬號名稱及作者名稱中具有識別意義的構成要素,主觀上具有攀附他人商譽的故意,客觀上容易導致相關公眾誤認為其與原告具有一定關聯關系,產生混淆誤認,違反了作為市場經營者所應遵循的誠實信用原則,損害了百度的合法權益。被告行為已構成不正當競爭。
法院還認為,被告作為從事知識產權相關業務的公司,將“百度”作為原企業名稱中的字號進行登記并無正當理由,在成立后的經營過程中亦未履行合理注意義務對于涉案注冊商標進行避讓,甚至在其自稱成立后使用百度搜索引擎做過關鍵詞推廣的情形下,仍在其企業名稱、微信公眾號名稱及業務宣傳海報、小程序、門頭、牌匾等使用與原告涉案馳名商標“百度”相同的文字,主觀上攀附原告的企業聲譽和服務信譽、“搭便車”意圖明顯,可以認定具有侵權故意。
百度索賠500萬,法院判賠60萬
關于賠償數額,原告根據被告變更名稱前三年的商標注冊業務申請量2095件×被告公示的收費標準1800元/件×全國知識產權服務業2018-2020年行業平均利潤率18.3%,得出其營業利潤為69萬元,以此作為懲罰性賠償的基數,并適用最高5倍的懲罰性賠償,得出懲罰性賠償金額為414萬元。此外,考慮到被告商標異議、商標評審、商標訴訟業務的獲利,故原告訴請判令被告賠償損失500萬元、合理費用10萬元。
不過,寧波中院認為,被告抗辯稱收費標準是十幾年前的,目前收費標準每件僅四五百元左右。相關記錄顯示,被告自2020年10月28日至2021年10月9日共申請注冊2095枚商標。另鑒于原告未舉證證明因涉案侵權行為所遭受的損失以及被告侵權獲利的具體數額,故結合本案實際情況,判決被告賠償原告經濟損失50萬元,承擔原告合理費用10萬元,共計60萬元。
百度公司法務相關負責人表示,瑞安公司目前尚未履行該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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