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時間:2022-10-28 09:55:33 作者:zz 來源:互聯網
在商標權侵權訴訟中,權利人的主張所針對的一般為侵權商品的生產者與經營者。那么明知是商標侵權產品依舊售賣,生產者、銷售者如何承擔責任?
近日,長沙市天心區人民法院就通報了一起相關的商標權糾紛案,而與以往不同的是,被告商行明知產品有假卻依舊銷售,法院對其作出了5.878萬元的懲罰性賠償判決。
制假售假,商行被告上法庭
今年4月19日,湖南希箭公司以商標侵權為由,將芙蓉區某商行、桑植某酒店起訴至天心區人民法院,請求法院判令其停止使用、拆除面盆、花灑、水龍頭、馬桶、地漏等涉訴侵權產品的侵權行為,并賠償相應的損失。
湖南希箭公司系“HOROW”“希箭”“HOROW希箭衛浴”商標權利人。公司市場調查人員發現桑植某酒店使用帶有“HOROW”商標的假冒衛浴產品,并進行公證取證。而上述假冒衛浴產品來源于芙蓉區某商行,兩被告對于上述衛浴產品的交易簽訂一份《希箭衛浴材料采購合同》,合同中約定芙蓉區某商行需確保提供的產品為希箭正品,合同金額為78501元。
涉案商行表示,涉案衛浴產品來源于湖南希箭公司,為公司業務員提供。但在法院責令該商行提交的相關資料中顯示,涉案衛浴產品來源于廣東某陶瓷有限公司與溫州某衛浴公司。同時,上述相關資料顯示銷售給桑植某酒店的涉案衛浴產品供貨成本為63806元,商行在交易中獲利14695元。另外,商行經營者作為與原告有代理銷售關系的公司的股東,在訴訟過程中將其在該公司的股權轉讓給案外人,公司名稱也已變更。
侵權情節嚴重,懲罰性賠償5.87萬元
法院審理認為,涉案商行未經注冊商標權利人許可銷售假冒注冊商標的商品,構成侵害原告注冊商標專用權,應承擔責任。商行經營者對原告品牌、購貨渠道等較為熟悉了解,仍然銷售假冒原告注冊商標的衛浴產品,故意侵權明顯。且商行經營者存在庭前隱匿證據、庭審中虛假陳述貨品來源、訴訟過程中轉讓與原告有代理關系的公司股權且更名等情況,可以認定其侵權情節嚴重,適用懲罰性賠償。
對于懲罰性賠償基數的確定,經查明被告商行因侵權所獲得的利益為14695元,以該數額作為賠償基數符合法律規定。經法院核算,確定懲罰性賠償倍數為四倍,以此確定適用懲罰性賠償數額為58780元,同時酌定支持原告維權合理開支12000元。
被告桑植某酒店并未制作、銷售涉案侵權產品,購買的侵權產品用于酒店經營也未超出使用范疇,亦無證據證明其系明知是侵權產品依然支付不合理對價來購買的,故其不應承擔責任。
天心區人民法院作出一審判決,被告芙蓉區某商行立即停止侵害原告商標專用權,并在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賠償原告7078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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