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時間:2022-11-03 09:54:38 作者:zz 來源:互聯網
現實當中隨著經濟的進一步發展,市場競爭進一步加劇,加之地方保護、對侵權獲利的瘋狂追逐等因素,商標侵權行為不時發生。而同時市場上充斥著各種假商標,近似商標。那么對于這些行為我國相關方面如何立案呢?
近日,上海市第三中級人民法院(以下簡稱“上海三中院”)公開開庭審理并當庭宣判一起假冒“貴州茅臺”注冊商標刑事案件,以假冒注冊商標罪判處被告人張某有期徒刑三年,并處罰金人民幣二十六萬元;判處被告人張某濤、劉某有期徒刑各一年,并分別處罰金人民幣二萬元。
法院經審理查明,2021年11月至2022年1月,被告人張某伙同劉某在上海市嘉定區經營銷售假冒貴州茅臺酒,并租賃房屋用于倉儲相關白酒、制假工具以及相關包材。期間,張某、劉某未經茅臺商標權利人許可,指使張某濤將茅臺王子酒和53度飛天茅臺酒按比例勾兌制成原料酒液,交由田某某、苗某(均另案處理)等人打孔灌裝,制成假冒53度飛天茅臺酒對外銷售。張某濤負責運輸及包材接收、保管、發放等工作。劉某負責收取貨款、對接打孔機參數設置等工作。張某通過拔帽的方式灌裝假冒貴州茅臺禮賓酒等,陳列于某名酒城并對外銷售。2022年1月18日,偵查機關在上述店內以及三人住處、倉儲點查獲大量貴州茅臺酒、相關包材以及制假工具。經權利人鑒別,現場查獲的100瓶53度飛天茅臺酒及1瓶貴州茅臺禮賓酒、3瓶貴州茅臺酒系列款均假冒權利人注冊商標。經鑒定,上述商品貨值金額合計達人民幣29萬余元。
法院認為,被告人張某伙同張某濤、劉某等人,未經注冊商標所有人許可,在同一種商品上使用與其注冊商標相同的商標,情節特別嚴重,其行為均已構成假冒注冊商標罪。其中張某系主犯,張某濤、劉某系從犯,三人均系坦白、自愿認罪認罰且于庭前預繳了罰金,法院綜合考慮犯罪事實、性質、情節以及對社會的危害程度等,作出上述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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