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時間:2022-11-15 10:09:15 作者:zz 來源:互聯網
注冊商標專用權依法受法律保護,且注冊商標的知名度越高,受保護的力度越強。在受保護主體為具有一定影響力、為相關公眾所熟知的企業的情況下,除其注冊商標之外,其包裝、裝潢、企業名稱(包括簡稱、字號等)也受法律保護。
近日,東莞清溪一家藥店“搭便車”不成被告上法庭,因其用當地某知名品牌連鎖近似標志當招牌,店鋪裝潢也雷同。
東莞第三法院經審理認為,被告藥店的標志、裝潢與當地知名連鎖店高度相似,且銷售產品、經營范圍亦屬同一類別,易使公眾產生誤認、混淆,認定其行為構成商標侵權及不正當競爭。被告認識到錯誤遂更換店鋪招牌及裝潢,法院酌情判令其賠償29000元。
具體情況如下:今年3月,東莞當地一知名藥店連鎖將東莞清溪一家藥店訴至法院,稱該藥店未經授權使用與其注冊商標近似的標識,在門頭招牌、店內背景墻上使用“東莞國+藥店”,包含了其企業簡稱,作為同業競爭者,該藥店的行為極易引起消費者的混淆,誤認為是其連鎖藥店或有關聯關系。
該品牌連鎖認為,上述藥店的行為已構成商標侵權及不正當競爭,要求其立即停止侵權并賠償經濟損失以及合理維權費用共計15萬元。
對此,被告藥店辯稱,其招牌是由其企業名稱“國十藥店”演變而來,從標識圖形、顏色、是否實心等方面對比,與該品牌連鎖的注冊商標差異明顯,不構成侵權。而且他們在收到法院傳票后,就重新裝修,更換了店鋪招牌和裝潢。
東莞第三法院經審理認為,被告店鋪招牌標識中左側圖形部分,與品牌連鎖注冊商標在圖形結構及構成元素上基本相同,銷售的產品、服務范圍與品牌連鎖亦為同一類別,足以使公眾產生混淆,侵犯了該品牌連鎖的注冊商標專用權。
此外,法院認為,該品牌連鎖的企業簡稱及裝潢在東莞地區消費者中享有較高知名度和聲譽。雖然被告店鋪招牌中的文字結構為“東莞國+藥店”,但“+”符號和“店”字不具有顯著性,在隔離觀察的情況下,與該品牌連鎖招牌并無實質差異,圖文結構及設計要素也與該品牌連鎖的門店裝潢高度近似,再結合兩者均從事藥品銷售,屬于同業競爭者,被告明顯具有攀附品牌連鎖商譽、“搭便車”的嫌疑,構成不正當競爭。
鑒于被告已更換店鋪招牌及裝潢,法院綜合考慮品牌連鎖知名度及其合理維權支出、被告經營規模、范圍、侵權情節等因素,判決該藥店向品牌連鎖賠償經濟損失29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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