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時間:2024-01-31 10:35:54 作者:zz 來源:互聯網
據了解,商標侵權判斷具有較強的專業性、法律性和復雜性,而商標法對商標專用權保護的規定較為原則。加之隨著互聯網經濟的發展,商標侵權形式日趨多樣化、復雜化。
國家知識產權局近日公布了《商標侵權判斷標準》(以下簡稱《標準》),旨在完善商標保護規則體系,解決執法實踐中面臨的新情況、新問題,為執法部門依法行政提供具體操作指引,進一步提升商標執法保護水平,為市場主體營造透明度高、可預見性強的知識產權保護環境。
商標相同和近似是什么情況,銷售商免除責任需滿足哪些條件,在先使用的未注冊商標使用如何認定……一系列有關商標侵權判斷的“疑難雜癥”都在《標準》中予以明確,為一線執法人員提供了更具操作性的規定指引。
增加服務商標涉及場所
據了解,商標侵權判斷具有較強的專業性、法律性和復雜性,而商標法對商標專用權保護的規定較為原則。加之隨著互聯網經濟的發展,商標侵權形式日趨多樣化、復雜化。
2019年11月,中辦、國辦印發《關于強化知識產權保護的意見》,明確要求“制定完善行政執法過程中的商標、專利侵權判斷標準”。中辦、國辦《2020—2021年貫徹落實〈關于強化知識產權保護的意見〉推進計劃》又進一步提出“制定出臺商標侵權判斷標準”。
據國家知識產權局保護司負責人介紹,《標準》共三十八條,對商標的使用、同一種商品、類似商品、相同商標、近似商標、容易混淆、銷售免責、權利沖突、中止適用、權利人辨認等內容進行了細化規定。
其中,《標準》還針對商標的使用作出創新規定。“對于商標的使用,理論界和實務界關注很高。《標準》明確了判斷侵犯商標專用權行為一般需要判斷涉嫌侵權行為是否構成商標法意義上商標的使用。”這位負責人說,鑒于商標法第五十七條規定的商標侵權行為中偽造、擅自制造商標標志行為不涉及商標使用的判定,《標準》采用了“一般”的表述方式。
同時,《標準》進一步細化了商標的使用定義,增加了服務商標涉及的服務場所,并分別列舉了商標用于商品、服務、廣告及其他商業活動中的具體表現形式,尤其是針對互聯網時代特色,增加了網站、即時通訊工具、社交網絡平臺、應用程序、二維碼等新型表現形式。《標準》還規定了商標的使用判定原則,即判斷是否為商標的使用應當綜合考慮使用人的主觀意圖、使用方式、宣傳方式、行業慣例、消費者認知等因素。
相同商標包含哪些情形
商標相同包含哪些情形?根據《標準》,相同商標包含以下情形:文字商標文字構成、排列順序均相同;改變注冊商標的字體、字母大小寫、文字橫豎排列,與注冊商標之間基本無差別;改變注冊商標的文字、字母、數字等之間的間距,與注冊商標之間基本無差別;改變注冊商標顏色,不影響體現注冊商標顯著特征;在注冊商標上僅增加商品通用名稱、圖形、型號等缺乏顯著特征內容,不影響體現注冊商標顯著特征。
圖形商標在構圖要素、表現形式等視覺上基本無差別;文字圖形組合商標的文字構成、圖形外觀及其排列組合方式相同,商標在呼叫和整體視覺上基本無差別;立體商標中的顯著三維標志和顯著平面要素相同,或者基本無差別;顏色組合商標中組合的顏色和排列的方式相同,或者基本無差別;聲音商標的聽覺感知和整體音樂形象相同,或者基本無差別。
據上述負責人介紹,《標準》參考吸收了最高法、最高檢、公安部相關司法解釋規定,將在注冊商標上僅增加商品通用名稱、圖形、型號等缺乏顯著特征內容,不影響體現注冊商標顯著特征的情形也明確規定為相同商標,便于后期“兩法銜接”中與公安機關、檢察院、法院等部門保持標準一致。
容易混淆的判定也在《標準》中予以明確。2014年實施的商標法中首次提出了容易導致混淆的規定。上述負責人介紹說,在研究、分析行政規范性文件及司法解釋的基礎上,《標準》規定了容易混淆包括以下兩種情形:一是足以使相關公眾認為涉案商品或者服務是由注冊商標權利人生產或者提供的;二是足以使相關公眾認為涉案商品或者服務的提供者與注冊商標權利人存在投資、許可、加盟或者合作等關系。
在此之前,司法解釋及實踐、商標審查審理及行政執法實踐中,判定類似商品、近似商標時已考慮了易使相關公眾混淆的因素,即混淆性類似、混淆性近似。為進一步明確類似商品、近似商標、容易混淆之間的關系,《標準》將商品類似情況、商標近似情況作為判定容易混淆需考慮的因素,以期解決容易混淆的重復判定問題。“容易混淆的判定需考慮多種因素,包括商標的近似情況;商品或者服務的類似情況;注冊商標的顯著性和知名度;商品或者服務的特點及商標使用的方式;相關公眾的注意和認知程度;其他相關因素。”這位負責人說。
細化銷售商免責規定
《標準》對銷售商免除責任的相關要件進行了細化規定,明確了不屬于銷售不知道的情形以及滿足說明提供者的相關條件。
上述負責人說,免除銷售商責任需同時滿足以下三個要件:一是銷售商不知道所銷售的商品侵犯商標專用權;二是銷售商能夠證明商品是自己合法取得;三是銷售商能說明商品提供者。
《標準》針對不屬于銷售不知道的情形進行了細化,包括:進貨渠道不符合商業慣例,且價格明顯低于市場價格;拒不提供賬目、銷售記錄等會計憑證或者弄虛作假的;案發后轉移、銷毀物證,提供虛假證明、虛假情況;類似違法情形受到處理后再犯。銷售商能說明商品提供者是指涉案當事人主動提供供貨商的名稱、經營地址、聯系方式等準確信息或者線索。對于因涉案當事人提供虛假或者無法核實的信息導致不能找到提供者的,不視為說明提供者。
此外,有一定影響的未注冊商標如何判定,哪些情況不屬于在原使用范圍內的使用,歷來都是實踐中的難題。《標準》明確,有一定影響應當考慮該商標的持續使用時間、商品銷售量、經營額、廣告宣傳等因素進行綜合判斷。使用人有下列情形,不視為在原使用范圍內繼續使用:增加該商標使用的具體商品或者服務;改變該商標的圖形、文字、色彩、結構、書寫方式等內容,但以與他人的注冊商標相區別為目的進行的改變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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