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時間:2024-04-03 10:05:29 作者:zz 來源:互聯網
因為有了法律規則才能更好的保障我們各自的權益不被侵害,我們的生活是離不開法律的,因此應該提高對法律知識的了解和認識,避免在遇到法律問題無法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
1、“使用”的概念
從字面意思上,防御、囤積、轉讓等都是使用商標進行的行為,似乎都可稱作廣義上的“使用”。那么,防御、囤積、轉讓等是否屬于商標使用行為?
商標法第48條規定,“本法所稱商標的使用,是指將商標用于商品、商品包裝或者容器以及商品交易文書上,或者將商標用于廣告上宣傳、展覽以及其他商業活動中,用于識別商品來源的行為”。因此,首先需要明確的是,商標使用的核心功能是識別商品來源,上述防御、囤積、轉讓等不屬于商標法意義上的使用。
2、“不以使用為目的”的認定
既然防御商標和囤積商標均不屬于商標使用,那么以防御商標和囤積商標為目的進行商標注冊,自然均屬于“不以使用為目的”。在本次商標法修訂草案的最初版本中,第四條新增規定的表述為:“不以使用為目的的商標注冊申請,應當予以駁回”,并無“惡意”的限定,因此,按此邏輯對防御商標必然造成誤傷。經全國人大憲法和法律委員會研究,在最終版本中增加了“惡意”的限定。
但依然存在的問題是:“不以使用為目的”是一個動態的主觀條件,該如何準確認定?在實踐中,申請人可能在注冊時不具有商標使用的目的,而在將來具有,例如目前流行的大企業的跨界發展,在跨界之前可能就不具有商標使用的目的。
3、“惡意”的認定
增加了“惡意”的限定,意指將不以使用為目的再劃分為善意和惡意的,其中,防御商標屬于善意的不以使用為目的,而囤積、搶注商標等行為屬于惡意的不以使用為目的。同樣的,問題在于:作為主觀條件的善意與惡意如何界定?法律的生命力在于實施,新商標法第四條的適用亟待進一步統一且明確的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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