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時間:2024-07-10 09:44:34 作者:zz 來源:互聯網
對于提交至商標局的初步審定公告商標的異議情況,后者應根據雙方當事人陳述的事實和理由進行詳細審查核實,隨后自公告期結束之日起的12個月內正式作出是否準予注冊的最終結論,并以書面形式正式通知異議方與被異議方。接下來小編整理了相關的一些知識,供大家參考一下,一起來看看內容吧。
關于商標法并未規定明確期限限定的事宜。
依據慣常實踐操作經驗所示,商標局將會在六個月至一年內作出裁定。
對于通過初步審核予以公告的商標,若出現異議,商標局必須傾聽異議方與被異議方分別陳述其客觀事實及論點理由,經過全面深入地調查復核之后,自公告有效期滿之日起計算,應該在十二個月之內做出是準予注冊還是駁回注冊的決定,并且須以書面方式通知相關各方當事人。
商標法規定:對初步審定公告的商標提出異議的,商標局應當聽取異議人和被異議人陳述事實和理由,經調查核實后,自公告期滿之日起十二個月內做出是否準予注冊的決定,并書面通知異議人和被異議人。有特殊情況需要延長的,經國務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批準,可以延長六個月。
商標局做出準予注冊決定的,發給商標注冊證,并予公告。異議人不服的,可以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第四十五條的規定向商標評審委員會請求宣告該注冊商標無效。
商標局做出不予注冊決定,被異議人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內向商標評審委員會申請復審。商標評審委員會應當自收到申請之日起十二個月內做出復審決定,并書面通知異議人和被異議人。有特殊情況需要延長的,經國務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批準,可以延長六個月。被異議人對商標評審委員會的決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內向人民法院起訴。人民法院應當通知異議人作為第三人參加訴訟。
商標評審委員會在依照前款規定進行復審的過程中,所涉及的在先權利的確定必須以人民法院正在審理或者行政機關正在處理的另一案件的結果為依據的,可以中止審查。中止原因消除后,應當恢復審查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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